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林思妤 法定代理人 黃琡雅 被告 胡倉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