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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