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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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03號抗告人即被告恆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原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然該裁定誤送達於無送達代收權之訴外人丙○○,而未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院99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認為抗告人上訴逾期未繳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