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附民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3號上訴人龍泉寺法定代理人 釋從慈梁國寬 送達代收人 羅尹碩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上訴人冠昇環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貴林 被上訴人 黃素珍
邱錦宗 即宏宗企業社宇駿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泓誌 被上訴人邱泓誌被上訴人舜御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 被上訴人黃慧珠被上訴人 謝典翰
富晴興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源盛 被上訴人 蘇柏盛
吳沛全 詹志雄 吳玉蒼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0、992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提起上訴。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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