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蔡劉蔭
蕭月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西斌 被告 邱錦宗
謝典翰 舜御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 被告宇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泓誌 被告冠昇環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貴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0、992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