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JONLYPALETO(印尼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JONLYPALET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JONLYPALETO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後,又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107年3月16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7700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70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尚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