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16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令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宛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