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債權人徠翊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肇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蛋之藝食品有限公司、 劉駿逸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劉駿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