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聲請人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雲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花旗(台灣)商業銀│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717,541元│ALC0000000│97年2月19日│││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台灣分公司││││││湖分公司 林翠涵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