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錦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一、相對人黃錦光與聲請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乙份而向聲請人借貸200萬元整及50萬元整,借款期間皆為自民國(下同)102年12月16日起至117年12月16日止(證一、二),利率依年利率1.84%(即年利率0.78%加定儲指數1.06%,證三)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相對人黃錦光竟於107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八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00,25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黃錦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件。
三、牌告利率表。
四、放款帳卡。釋明文件:黃錦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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