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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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慧貞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慧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慧貞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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