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 謝金川 被告 藍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表明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本院查詢被告之住所,而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係住於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60之2號3樓之1,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可稽(本院限閱卷),故被告於起訴時未住居於本院轄區內,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