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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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80號聲請人 謝基松 即財團法人亞洲歸主協會台灣文化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亞洲歸主協會台灣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亞洲歸主協會台灣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洲歸主協會台灣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台北市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5冊、第3頁第1605號)。因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核准修正捐助及組織程函、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函、第二屆97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章程及組織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其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亞洲歸主協會台灣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以97年5月5日北市觀行字第09730723900號函核准在案,是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