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宋柏皓 被告 林靜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
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案被告林靜妏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