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告 邱振瑋 法定代理人 葉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美忻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被告朱美忻之父母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等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