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122號聲請人 黃彭菊妹
劉國禎 共同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王姚 等2人與被告 鄭蝀營 等16人間確認管線設置權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被告 鄭東發 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該第三人需經兩造同意始得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若他造不同意者,該第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查原告王姚等2人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依民法第786條等規定,訴請確認對於被告鄭蝀營等16人共有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管線設置權,俟106年4月18日被告鄭東發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則囿於被告余杰峰未曾到庭,聲請人未能取得全部當事人之同意,其聲請依前開規定裁准承當訴訟自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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