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 張捷富 被告 呂美玉 即布根地酒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4,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1,3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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