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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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溫 蔡玲珠
鄭文章
鄒立敏
張善志
蘇晴盈
郭聯豐
施臺生
朱宗順 被上訴人 林舜英
蘇林桂英 郭華旭 郭崇信 郭白春蓮
郭雅惠 郭幸惠 林家成 林瑜英 林家良 林淑英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2,154,586元」,應更正為「2,163,81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應更正為「33,724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啟倫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1温蔡玲珠77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50,450元2鄒立敏69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03,650元3張善志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73,390元4蘇晴盈4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203,114元5郭聯豐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204,750元6施臺生7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15,350元7朱宗順(1)24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140,400元(2)33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63,482元(3)140,400+163,482=303,882元8鄭文章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224元合計:2,163,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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