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9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舜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舜生於000年0月00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王舜生至109年8月10日止共消費新臺幣132,286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37,44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