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蘇東源 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懋祿公蘇氏社會福利基金會法代代理人蘇東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懋祿公蘇氏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懋祿公蘇氏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
6年12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第7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106年12月23日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變更後之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同意變更,有新北市政府107年1月18日新北府社助字第1070105867號函在卷可稽,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七│之,解散後剩餘財產歸主管政│之。││條│府機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