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71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施懷閔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