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80號聲請人 呂秉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宇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相對人洪宇修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洪宇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二、提出本票附表(應填載各紙本票之票據內容)。
三、陳報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