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3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乙○○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60萬元,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按期清償4萬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6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92年9月2日登記在案。詎第三人丙○○、乙○○及相對人迄未清償上開借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抵押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本票(以上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各1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