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以泰山鄉農會信用部為付款人之支票共3紙,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狀請鈞院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家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自9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93年1月29日│140,000元│93年2月2日│TA0000000│├─┼───────────┼───────────┼───────────┼───────────┤│2│93年2月2日│100,000元│93年2月2日│TA0000000│├─┼───────────┼───────────┼───────────┼───────────┤│3│93年2月1日│200,000元│93年2月2日│TA0000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