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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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2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計貳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13行「公開販賣上開
仿冒商標手提包1組」,更正為「刊登販售其阿姨贈與之上
開仿冒商標手提包1組之訊息而陳列之」。
二、扣案仿冒商品係第三人贈與被告,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被告
於刊登拍賣訊息後,即為警網路巡邏發現,並與佯為買家之
警方交易而被查獲,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書誤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