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40號附帶上訴人 鍾典佑 訴訟代理人 張寶軒 律師
林亮宇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 蔡媗怡 (即 蔡依倢 )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