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1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東霖 、 蔡永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1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東霖 、 蔡永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