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歆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翊瑋 訴訟代理人 鍾耀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歆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2年7月24日│23,200元│YD0000000││││科技大學│││││││├──┼──────────┼──────────┼──────────┼───────────┼────────┼────────┼──┤│002│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歆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2年7月24日│18,900元│YD0000000││││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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