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