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О九號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