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再微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微字第九號
再審原告甲○○
送達代收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折合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元,折合新臺幣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