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籍、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足以釋明上開資料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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