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74號上訴人 陳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中 因本院106年度婚字第37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非財產權部分,本訴原告即被上訴人勝訴部分)、2萬3,923元(並為財產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0萬2,075元,上訴人反請求敗訴部分),以上合計2萬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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