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牧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