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債務人 李新宥 (原名 李佳芬 )代理人 陶光星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8.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0.提出其財產目錄所列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淡水宜城墓園佛觀區永久使用權狀、寄存託管憑證等)價值之證明文件。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3.陳報何以需支付 蘇宗瀚 扶養費,並提出蘇宗瀚第1至5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負扶養之證明。
14.受扶養人蘇宗瀚108、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5.受扶養人蘇宗瀚、 蘇逸翔 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
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