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協議書。
四、說明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時開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
五、聲請人應釋明之現住址與戶口名簿上所登記之住址不同之原因為何?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戶籍地及子女戶籍地最近一個月內之登記謄本,並說明戶籍地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七、聲請人應提出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應提出前夫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並陳明與前夫如何分擔子女之扶養費。
九、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共新台幣15,285元之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陳報每月協商金額皆向親友借貸,應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及說明還款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