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現今是否有工作,若有,應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另應說明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有失業津貼或其他補助?
七、提出聲請人所稱於92年間向合作金庫借款開設服飾店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該服飾店之營業額、營業情形,並應說明係何時結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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