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70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玫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47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