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川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移送被告陳大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詳見103年度毒保字第208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檢驗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388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2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