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煜峰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 黃健庭 縣長訴訟代理人 馬志安
侯廷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凃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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