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6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呈 (原名: 劉易昀 )、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許祥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家呈(原名:劉易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許祥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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