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上訴人即原告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明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9,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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