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介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介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4月25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5月2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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