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6號附帶上訴人即原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附帶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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