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3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煜熙選任辯護人陳勇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易度字第13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