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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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6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銘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