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8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徐振益於檢察官起訴後,因經診斷罹患顱內淋巴癌,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1年7月2日死亡乙節,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鄧雅心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