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伯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伯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7年4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隨機抽驗3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卷第2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淨重│取樣重量│驗餘重量│備考││││(公克)│(公克)│(公克)││├──┼───────┼────┼────┼────┼───────┤│一│甲基安非他命1│0.0207│---│---│未取樣。│││包(編號1)│││││├──┼───────┼────┼────┼────┼───────┤│二│甲基安非他命1│0.3251│0.0050│0.3201│含分裝袋1個,│││包(編號2)││││取樣已鑑析用罄│││││││。│├──┼───────┼────┼────┼────┼───────┤│三│甲基安非他命1│0.2298│---│---│未取樣。│││包(編號3)│││││├──┼───────┼────┼────┼────┼───────┤│四│甲基安非他命1│1.1739│0.0049│1.1690│含分裝袋1個,│││包(編號4)││││取樣已鑑析用罄│││││││。│├──┼───────┼────┼────┼────┼───────┤│五│甲基安非他命1│0.3173│0.0050│0.3123│含分裝袋1個,│││包(編號5)││││取樣已鑑析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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