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 黃綉蓁 即張黃秀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