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甲○○
樓再審被告福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24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
000元,尚不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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